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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部:解读分布式光伏新政十“变”

发布日期:2024-10-12 信息来源:市场营销部 作者:董红艳 字号:[ ] 分享

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颁布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及时了解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做出的调整, 10月11日,市场部组织营销人员及时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市场部负责人强调,针对即将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要重点关注新政十大“变”化,为后续营销和服务提供依据和参考。一是,用户分类。在自然人户用、一般商业、大型工商业的基础上,增加非自然人户用。二是,上网模式。新法指出,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三是,备案模式。新办法明确 “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并且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四是,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权益。除备案外,新办法也要求,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五是容量计算。新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六是建档立卡。作为核发绿证的必备前提,新办法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七是市场化交易。本次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仅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八是“四可”保障模式。办法明确指出要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九是电网调度模式。新办法规定,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十是“隔墙售电”与改造升级模式。新法明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包含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针对“源网荷储”业务和光伏业务,各营销主体单位要结合实际,重点提前从备案、开发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细化管理要求,提前进行预判。(供稿单位审核:张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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